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忠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仲宁。委托代理人范云海。委托代理人孙贞贞。
上诉人倪忠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商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倪忠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商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审 判 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