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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126号

高某与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葛照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胡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