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葛照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胡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