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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751号

刘欣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751号罪犯刘欣,现在陕西省高陵县看守所服刑。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高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执行至2011年6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高陵县看守所于2011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3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欣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