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淳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水泉,无业。2010年8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原被羁押时间为2009年7月15日)。2010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从江西省洪都监狱押回再审,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辩护人甘志伟,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水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慧芳、
书记员余云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水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2007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水泉指使裘裕军将从淳安县天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来的浙A×××××赛拉图轿车以10万元的价格当给绍兴市江都物资有限公司的张江标。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4666元。(二)200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水泉指使裘裕军,将从杭州安达汽车租有限公司千岛湖经营部租赁来的浙A×××××桑塔纳轿车以9千元的价格当给绍兴市越城区洲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应海根。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3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孙伯勇、陈爱国、张江标等人的证言,汽车租赁合同、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要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罗水泉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水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起诉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成立。其仅让裘裕军去借款,没有叫裘裕军用车子抵押借款,当知道裘裕军用车子抵押借款后,其已经将借款给还裘裕军,让其将车子赎回。被告人罗水泉辩护人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水泉对该辆车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故该起事实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水泉指使裘裕军(已判刑)将从淳安县天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来的浙A×××××赛拉图轿车以10万元的价格当给绍兴市江都物资有限公司的张江标。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4666元。200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水泉指使裘裕军(已判刑),将从杭州安达汽车租有限公司千岛湖经营部租赁来的浙A×××××桑塔纳轿车以9千元的价格当给绍兴市越城区洲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应海根。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7年7月31日将浙A×××××轿车从张江标处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童崇平;于2009年10月28日将桑塔纳轿车从应海根处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叶钱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童崇平、叶钱江的陈述,同案犯裘裕军出庭作证的证言,证人孙伯勇、陈爱国、张江标、应海根、杨百良等人的证言,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价格鉴定结论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与指控的事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罗水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成立之意见,审理认为,2007年5月,被告人罗水泉经与张江标联系,指使裘裕军将浙A×××××赛拉图轿车当给张江标,该事实被告人罗水泉当庭未予否认,并与同案犯裘裕军供述及证人张江标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罗水泉辩解其得知裘裕军用车子抵押借款后,已将借款给还裘裕军,让其将车子赎回,经查无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罗水泉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水泉结伙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水泉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水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水泉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实行并罚;本案赃物已追回,对被告人罗水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水泉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罗水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水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席维花
人民陪审员 蒋光照
人民陪审员 刘莉莉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元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