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嘉商终字第112号

无锡浩阳机械厂与嘉兴美琳达电器有限公司、朱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美琳达电器有限公司,无锡浩阳机械厂,朱小明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美琳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浩阳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吴浩忠。委托代理人吴朝阳。原审被告朱小明。

上诉人嘉兴美琳达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0)嘉盐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美琳达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盐县人民法院(2010)嘉盐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审 判 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