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284号原告西安天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糜家桥小区63号楼7层10701号。法定代表人陶三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28号航医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王武龙,该单位理事长。被告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青年创新与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西安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东段10号华奥大厦B座12层1203室。负责人李静,该单位主任.被告杨刚,男,汉族。被告杏昌灵,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天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青年创新与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西安办公室、杨刚、杏昌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天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892元。
审 判 长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