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112号
原告:朱明荣,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老街村坝东新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66********。
原告:张久侠(曾用名张九侠),女,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老街村坝东新庄,公民身份号码:3421254********。
委托代理人:沈明旺,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万胜,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耿皇村四队***号,公民身份号码:3404041956********。
原告朱明荣、张九侠与被告张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明荣、张九侠及委托代理人沈明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万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明荣、张九侠诉称,原、被告均系亲戚。2004年,张万胜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利息,后陆续偿还了部分,现仍欠原告本息合计100800元,要求偿还。原告朱明荣、张九侠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张万胜借款的时间及借款事实。2、证人路文翠到庭作证,证明被告张万胜借款经过。被告张万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进行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间具有关联性,结合原告陈述,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依据原告的陈述、举证,经庭审调查,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朱明荣、张九侠与被告张万胜,借款经手人路振先(现已死亡)均系亲戚。2004年12月22日,张万胜回到原籍蒙城县,由路振先经手,向朱明荣、张九侠合计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并由张万胜写有借条一张。后张万胜陆续返回利息24000元,尚欠本金60000元及下剩利息40800元,合计100800元。对于下剩欠款,朱明荣、张九侠多次到淮南市谢家集区向张万胜催要,均无果。2010年12月20日,朱明荣、张九侠起诉来院,要求张万胜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40800元,合计1008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万胜向原告朱明荣、张九侠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1.5%,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现朱明荣、张九侠称张万胜已偿还利息24000元,要求被告偿还本金60000元、利息40800元,合计100800元,因张万胜经本院多次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故对于朱明荣、张九侠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万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明荣、张九侠的借款60000元及利息40800元,合计10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被告张万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巍
审 判 员 胡新等
人民陪审员 蒋 雷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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