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6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
被执行人:丁成立。
被执行人:陈国军,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97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丁成立、陈国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丁成立、陈国军尚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80元、执行费688元。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6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陆 伯 安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