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528号原告刘永盛,男,1942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现住平度市。被告王德洲,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盛与被告王德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盛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刘永盛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