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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454号

郝西安与李五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西安,李五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454号原告郝西安。被告李五羊。本院在审理郝西安李五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西安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西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西安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旭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田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