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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164号

杨帆与陈健、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帆,陈健,高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64号

申请人:杨帆,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陈健,男,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高春梅,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杨帆诉陈健、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帆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健、高春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健、高春梅的存款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申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