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64号
申请人:杨帆,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陈健,男,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高春梅,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杨帆诉陈健、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帆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健、高春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健、高春梅的存款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申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