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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英法青民初字第27号

熊中福与肖裕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熊中福,肖裕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英法青民初字第27号原告熊中福,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熊中合,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肖裕强,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中福与被告肖裕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中福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中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中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中福负担。

审判员  温福彦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卢丽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