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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240-1号

李闯与沈启亮解除房产查封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闯,沈启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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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240-1号原告李闯,户籍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委托代理人戴富,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启亮,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240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沈启亮所有的深圳市星之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的股权,冻结价值以人民币XXX元为限,查封了原告李闯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深房地字第X**号)。现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房产查封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李闯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深房地字第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海宁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吕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