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240-1号原告李闯,户籍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委托代理人戴富,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启亮,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240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沈启亮所有的深圳市星之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的股权,冻结价值以人民币XXX元为限,查封了原告李闯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深房地字第X**号)。现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房产查封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李闯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深房地字第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海宁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吕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