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民二初字第375号

原告陶为贤诉被告李丹房屋买卖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5-01-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为贤,李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375号原告陶为贤,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江辉,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女,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为贤诉被告李丹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为贤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为贤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季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