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375号原告陶为贤,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江辉,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女,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为贤诉被告李丹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为贤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为贤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季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