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李德鍊,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邵建新,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新水,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笔,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住沙县,现居住泉州市丰泽区东湖凤山东塘头57号。被申请人厦门万和昌针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西福路07号。法定代表人包林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德鍊与被申请人王笔、厦门万和昌针织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一案中,申请人李德鍊于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以厦门万和昌针织设备有限公司已搬迁,无法找到其确切住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德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德鍊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申请人李德鍊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
审 判 员 郑程辉
代理
审判员 张东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洪颍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