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811号罪犯宋树起,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树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树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郭 宇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