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国,男,1961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刘卫国申请执行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