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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执字第67号

王联合与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联合,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王联合,男,1968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王联合申请执行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