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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032号

张忠孝与西安翻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孝与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10)第61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翻译学院自愿按裁决书的裁决履行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另有劳动争议纠纷,正在审诉中,2011年12月27日申请人书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32号执行案执行终结。申请人另案审理结束后,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民利执行员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