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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终字第60号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为与上诉人浙江××点时××与浙江××点时××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点时××司;浙江××有限公司为与上诉人浙江××点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寿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点时××司。住所地:德清县××开发区××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为与上诉人浙江××点时××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魏晓法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董伟、

代理

审判员 张靓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寿某某,上诉人浙江××点时××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损失确定、空运费的认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和浙江××点时××司分别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96元,分别退还两上诉人。

审判长魏晓法

审判员董伟

代理

审判员张靓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裘青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