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寿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点时××司。住所地:德清县××开发区××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为与上诉人浙江××点时××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魏晓法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董伟、
代理
审判员 张靓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寿某某,上诉人浙江××点时××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损失确定、空运费的认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和浙江××点时××司分别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96元,分别退还两上诉人。
审判长魏晓法
审判员董伟
代理
审判员张靓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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