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858号罪犯施炳毅,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施炳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施炳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4日至2015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郭 宇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