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被执行人娄文鹏。被执行人李小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娄文鹏、李小梅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娄文鹏、李小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152073.2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娄文鹏、李小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小梅已于2011年3月30日全部清偿借款本机及利息158717.5元,并承担执行费2181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虹
审 判 员 雷安坤
代理
审判员 张吉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永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