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二中刑执字第780号 罪犯冯金江,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金江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金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7年12月11日至2014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郭 宇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