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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终字第0233号

0233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某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卫某某,郭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终字第0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某,女,汉族,1926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刚,男,汉族,1961年5月31日出生,沁源县沁河镇城南村人,沁源县城关中学教师,现住沁源县城关中学。系卫某某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32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龙,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沁源县沁河镇城南村人,在沁源县赤石桥乡政府工作,现住沁源县沁河镇胜利路55号。系郭某某的次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卫某某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沁源县人民法院(2010)沁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刚,被上诉人郭爱兰的委托代理人李建龙、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源县人民法院(2010)沁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沁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景连法

审 判 员  郝全新

代理

审判员  王 瑾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