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终字第0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某,女,汉族,1926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刚,男,汉族,1961年5月31日出生,沁源县沁河镇城南村人,沁源县城关中学教师,现住沁源县城关中学。系卫某某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32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龙,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沁源县沁河镇城南村人,在沁源县赤石桥乡政府工作,现住沁源县沁河镇胜利路55号。系郭某某的次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卫某某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沁源县人民法院(2010)沁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刚,被上诉人郭爱兰的委托代理人李建龙、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源县人民法院(2010)沁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沁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景连法
审 判 员 郝全新
代理
审判员 王 瑾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