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骏驰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玉林。
委托代理人:王建明、张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清洁生产促进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文明。
上诉人嘉兴市骏驰电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清洁生产促进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嘉兴市骏驰电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骏驰电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嘉兴市骏驰电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春
审判员 苏江平
审判员 全淑芳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孝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