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151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27033-4)。住所地:宁波市朝晖路17号9-10楼。
负责人:吕家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焕承,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开旖,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
被告:虞再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805073134),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虞再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再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虞再芳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虞再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88元,减半收取30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士增
审 判 员 尚新华
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谢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