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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济铁中执字第61号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阳裕腾集团济南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阳裕腾集团济南制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济铁中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沈阳裕腾集团济南制药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第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批复》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阴县公证处(2009)平阴证经字第3267号公证书、平阴县公证处(2011)平阴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沈阳裕腾集团济南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裕腾集团济南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维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