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2号原告尤某甲,农民。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尤某乙,农民,系二原告之长子。被告尤某丙,农民,系二原告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甲、王某诉被告尤某乙、尤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甲、王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甲、王某以原被告双方就赡养纠纷已调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尤某甲、王某负担。
审判员 庞增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