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725号罪犯卢建,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2007)蓟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郭 宇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