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爱桔。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昭。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余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必有。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钢军。
原审
被告:方雪。
原审
被告:黄力群。
上诉人方爱桔为与被上诉人张昭、黄余庆、黄必有、方钢军、原审被告方雪、黄力群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方爱桔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爱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代理
审判员 汤 泉
代理
审判员 唐 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梁昊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