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029号
原告:潘小红,居民。
被告:吴加泽,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红诉被告吴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小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小红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小红负担。
审 判 长 邵锦浩
代理
审判员 高 建
代理
审判员 刘大维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业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