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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民初字第204号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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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门永进,曲阳恒州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靖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记员刘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