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高举民与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10)第54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翻译学院自愿按裁决书的裁决履行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另有劳动争议纠纷,正在审诉中,2011年12月27日申请人书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1)长执字第34号执行案执行终结。 申请人另案审理结束后,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民利 执行员 魏 华 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