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民一初字第0072号
原告:钱某某,女,1956年7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铜陵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汪民。
被告:叶某某,男,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铜陵县五松镇。
委托代理人:马安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0元,保全费192元,总计307.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汤慧芳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汪圣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