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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商初字第2813号

蒋文生与梁玉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文生;梁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商初字第2813号原告蒋文生,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聊城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武恩猛,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玉文,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生与被告梁玉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蒋文生承担。

审判长  王玉霞

审判员  梁怀敬

审判员  王振广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