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杨毅。被执行人温州旭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王双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毅与被执行人温州旭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温州旭锋机械有限公司自2009年始遂未参加工商年检,现公司办公地点不明,公司帐户已销,无财产线索可寻,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相关线索。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温州旭锋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毅货款人民币17280元。如申请执行人杨毅发现被执行人温州旭锋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8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黎明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