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柘法慈民初字第428号原告贾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某乙,女,住柘城县。系李某甲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凤祥
审 判 员 苏长青
人民陪审员 张传魁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白文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