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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立保字第00030号-1号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30号-1号申请人魏某某,男,1987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岁,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郭某某,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某某诉被申请人王某某、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所有的,位于住辽宁省昌图县某组10组三间砖平房(价值35,000.00元),玉米粒35000市斤(价值25,000.00元)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平地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同时也应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魏某某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昌图县某组4-303号48.37㎡砖平房(房权证昌图镇字第某号)予以查封。

二、申请人魏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发生法力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婧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