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陇法执第00120号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法执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17日,汉族,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18日,汉族,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陇民初字第205号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6500元,且已发放于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

审判员  丛美慧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路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