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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1613-1号

陈某某与朱某某、姚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姚某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613-1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姚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妻子胡赛亚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小区45幢90梯5楼房屋(产权证号:01178**),申请保全价值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某妻子胡赛亚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小区45幢90梯5楼房屋(产权证号:01178**),保全价值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戴金元

代理

审判员  韩晓红

代理

审判员  李增光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张晶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