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浙绍行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孙尧富。原审第三人陈青刚。
上诉人胡玉山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陈青刚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胡玉山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