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以经人说和双方已经和好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靖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以经人说和双方已经和好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靖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