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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273号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以经人说和双方已经和好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靖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