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徐某某,男,1968年5月15日生。被告党某某,女,1972年10月23日生。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1994年5月13日生一子,取名徐某某。同居生活期间,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争执吵闹,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纠纷诉讼。本案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徐某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徐某某自行承担。
三、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英科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