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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481号

陈勇诉任志华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481号原告陈某,男。被告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二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