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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凤执字第01597号

张小好、温宏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好,温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凤执字第01597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好,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温宏军,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阳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温宏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温宏军的银行存款20200元。

二、划拨陈传后的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崔海银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