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232号原告李华平,城镇居民。被告崔天功,农民。委托代理人于树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平与被告崔天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平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平因主体不适格,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华平负担。
审判长 刘月纯
审判员 张钧涛
审判员 车延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