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平民一初字第1232号

李华平与崔天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华平,崔天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232号原告李华平,城镇居民。被告崔天功,农民。委托代理人于树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平与被告崔天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平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平因主体不适格,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华平负担。

审判长  刘月纯

审判员  张钧涛

审判员  车延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