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穗生。委托代理人XX。被告成都红色莲花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静。委托代理人郁兴培。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红色莲花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红色莲花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佳梅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周宇倩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雨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