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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63号

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亿霖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亿霖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63号

原告: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坝头西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俞海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坚波,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亿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新华村常恒路。

法定代表人:陈德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亿霖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亿霖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67.50元,由原告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舒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