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泊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泊头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李福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智勇,泊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尚莉莉,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泊头市水务局与被告尚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尚莉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先予执行费500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学亮
审判员 王景明
审判员 张荣霞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