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嘉善民初字第691号

吴某甲、张某甲与吴玉根、张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吴某甲;张某甲;吴玉根;张某乙;吴某乙;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691号

原告:吴某甲。

原告:张某甲。

法定代理人:吴某甲,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70********,住址同上。

被告:吴玉根。

被告:张某乙。

被告:吴某乙。

被告:秦某。上述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吴玉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张某甲诉被告吴玉根、张某乙、吴某乙、秦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玲莉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 珏 来源:百度搜索“”